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学校为保证各项业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款项,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款,预借的差旅费、劳务费以及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的借出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应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借款手续必须由经费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章 借款办理
第四条 借款原则
1、借款业务内容和额度必须与项目预算相符,无预算、超预算和擅自变更预算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借款。
2、借款人应当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业务实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冲账的,财务处原则上不予办理新的借款。
第五条 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开支审批办法确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借款。
第六条 各类借款支付直接转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或公务卡中,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七条 借款核销
1、购买材料和物品的,应在付款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核销;
2、差旅费(含学生实习)应在返校后次日起15日内办理核销(寒暑假除外);
3、设备购置借款,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4、财务处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各类借款的催报核销手续,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须将原因书面报送财务处。
第三章 借款责任范围
第八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发生的借款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同时借款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冲账。
第九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
第十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账、呆帐,导致学校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