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细则
校财〔2006〕24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地筹集建设资金,节约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 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登记帐簿,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归集各项费用。
第四条 要做好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要符合国家规定,按批准的概算执行,不得改变其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建财务科严格按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独立进行核算,并且总费用支出不予超过批准概算的10%,如发生超支部分财务科有权拒付。总投资计划一经批准,无特殊事项的发生,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签字后,报送财务处2份,方可办理各项业务。无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列支。
第六条 既无省计委的投资计划也无学校领导签批的“学校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表”,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基建财务科一律不予认可。无计划、内容不完整的合同以及三方合同从本制度批准执行起一律不再签字。施工单位出具的委托付款申请书原则上不予认可。所有款项的支付一律按照合同的签订单位予以批付。
第七条 为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采取专人报账制度。即学校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按照学校财务处的有关票据粘贴要求,分用途、分项目认真填制原始单据报销单,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到基建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票据粘贴要规范。
第八条 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山西省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参加会议的必须开具会议证明,方可给予补助;到省外出差的原则上不予乘坐飞机,确因特殊原因需乘坐的,须经主管的校领导签字或财务处长签字方可报销;住宿费原则上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也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 自制原始单据的报销要求: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劳务费表、施工补助发放表和加班费表,须经单位盖章,按实填写,由收款人签字,经财务处长批示后办理报销手续。一律不得代领、涂改和挖补,金额如有涂改等视为无效单据。
第十条 外来原始单据的报销要求内容真实,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①工程进度款项的支付,由于学校实行代扣税政策,施工单位只需出具盖有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即可;②无进度款项的设备、零星工程款及其他业务款项的支付,每次必须出具盖有该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正规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如出具的是内部收据,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必须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并且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支付现金。其他业务往来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支现金的,必须经财务处长签字方可办理现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参照院建字[2001] 第215号《华北工学院基本建设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不管项目大小或资金的多少,在年初须提供给财务处经校党委通过的年度计划书和资金的总需求表,并在年度中严格按此执行,不得超报。
第十四条 进度款和其他款项的支付要求有关单位定期编制详准的月资金申请表,并派专人收集所有工程月需付款票据,经有关领导批准,统一到基建财务科办理付款手续,财务处据此筹集资金,定期安排付款。财务处原则上不直接面对外来人员。工程结算款在未经外部审计之前,不得高于总结算金额的80%。待工程审计完毕,在学校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再付工程款的15%。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费用按审定后总结算的5%计提,保修期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待保修期届满,施工单位需填写保修费支付申请书,经我校相关单位认可,有关领导签字方可办理结付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至办理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管理性支出。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补贴等。
①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规定》的附件一。由于我校基建管理人员工资等学校负担,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总额计提应相应核减,分年度据实列支。
②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③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 准执行,即日补金额不得超过15元。
第十七条 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和各种对外报表。报送的数据要真实、可靠,能为有关领导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及交付。当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尽早办理固定资产的结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并送交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核准数办理财务固定资产的交付,并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我校的基本建设成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所有工程一经办理财务固定资产的交付手续,不再发生构成固定资产的任何支出。如有发生,财务处一律不予认可,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为便于费用的合理归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与维修工程项目归口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的一切经济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参见《中北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的办理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