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校财〔2006〕26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的会计交接工作,根据《会计基础规范》,制定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会计交接工作,根据《会计基础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轮换、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准调动或离职。
第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处理好已受理的会计业务。
2.登记完有关账目,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签、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电算化岗位的会计人员,还应移交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原因方可移交。
2.银行存款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移交清楚。
6.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工作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条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财务处处长、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学校分管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六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账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份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条 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承担本制度的第十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