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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2007-04-28 00:00   审核人:

中北大学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校财〔2006〕23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费用。包括普通高校学费、普通高校公寓费、培养费、双学位学费、学分收费及成人学费和公寓费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规范收费领导组,对学校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政策,确定具体的减、免、缓审批的制度条款和办理审批手续。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委(监察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各学院、后勤管理处及其他收费单位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收费领导组的领导下对全校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实行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由财务处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校内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校收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全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学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财务处负责到财政部门领取,不得自制自购。
第六条  各单位的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处核销,结清后再领新收据,每年12月25日前,无论收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财务处审核结算。
第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上缴财政。使用与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坐支。
第八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组织单位,分为交费组织单位和收款组织单位两部分。根据各项教育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象和方式不同,确定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等为交费组织单位;财务处为收款组织单位。具体操作方式是:
(一)本专科、研究生各类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公寓费的收费组织,按学校规定,新生入学收费实行集中办公形式,从第二学年开始的在校生实行按年度交费注册制度,交费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财务处负责对老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事宜。
(二)函授、夜大、全日制等成人收费及各类办班收费由举办单位负责,集中到财务处交款,收费票据由单位指定的人员凭书面申请到财务处借领,并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票据,使用完后交回财务处归档管理。
(三)双学位学费、学分收费的缴费工作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收取后,到财务处集中交纳。
(四)其他教育事业性收费,由各交费组织单位收取后,到财务处集中交纳。
第九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的缴费义务人是学生或接受服务者,学生或接受服务者有义务及时、足额交清各项费用。
第十条  学校对特困生减免学费按特定程序处理,先由有关院系提出具体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收费领导组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留级生、休学后再复学的学生,留级后或复学后按所在年级收费标 准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款额=(交费总额/10)*(10—在校月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 、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4 、收费不入账或将收费收入私存或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5 、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依学校收费领导组和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将责令其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全部退还,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经济和纪律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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