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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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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022-07-22 15:33   审核人:

全校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晋教财函〔2022〕177号)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对2021年1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征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到不遗不漏,全面覆盖。

2、各单位要围绕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一)违规变更收费项目。具体为擅自设立、撤销收费项目,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对象、收费期限。

(二)违规变更收费标准。具体为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三)不经批准擅自变更执收主体,违规委托无收费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收费。

(四)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降标等降费政策。

(五)强制或变相向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特别是对应免费开放的电子政务平台变相收费。

(六)只收取费用而未提供相应服务。

(七)为违法违规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八)向市场主体摊派建设任务和资金。

(九)以赞助、捐赠、无偿借款等名义变相摊派。

(十)将违法违规收费确认为财政收入。

(十一)通过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方式以费促收。

(十二)未按规定的级次和时间缴库,未足额缴库。

(十三)未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依据文件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十四)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3、自查自纠工作须包括以上内容。纸质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请于2022年7月27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财务处值班大厅。


 

        

 

 

    财务处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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