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手机APP上完成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操作流程见附件。)
附件: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