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现就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如下:
教职工(包括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专项扣除-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举个例子,王老师10月收入为1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共计2500元。
原税制:个人所得税=(15000-2500-3500)*20%-555=1245元
新税制:个人所得税=(15000-2500-5000)*10%-210=540元
可节省税额1245-540=705元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综合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财务处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另行通知。
. 财务处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