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结算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库存现金收益性低;容易滋生贪污挪用公款、商业贿赂行为;现金取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单位和个人现金保管安全性不高;现金结算面临反假压力大等。因此,国家在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现金的使用范围,以限制现金结算方式。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颁发给个人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