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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8-10-31 08:29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监督管理职能,实现监督到位、运行有效的财务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中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各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二级核算单位所有经济业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监督主体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第五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对全校的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具体财务监督。

第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校各单位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过程中,被监督单位的财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等情况,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报财务部门。

第三章  财务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财务监督主体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收入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各级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

第十一条 支出的监督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财会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专项经费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借出款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归还所借款项,财务监督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借出款项及时催收催报,对呆账、坏账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国有资产账目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和财务处的监督下独立开展经济业务核算,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应依据行业会计制度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级核算单位应向校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报送本单位预决算报表,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基本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财务监督的其他形式有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与非专项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部门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对被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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