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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07-04-28 00:00   审核人:

中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校财〔2006〕21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还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科学配置学校资源,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中北大学校内的后勤集团、服务集团、校办企业等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内设置的一级和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状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得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捐款等视为学校自有资金编制预算。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坐收坐支;不得将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的收入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学校各级各类单位设立“小金库”。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重复、虚列支出,挤占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编制预算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收入预算按学校办学规模即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根据定额标准、收费标准及校办产业等上缴指标分别计算的公式编制;支出预算分项计编,人员经费如教职工工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资料计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学金等按规定比例提取列支,经常性经费参照上年定额编列,专项经费由各院系、部、处提交专项经费需求计划,学校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核定编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审批核定预算。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部门拨给学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费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拨款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取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学事业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还应包括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科研事业收入,即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才可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
1、校办产业、工厂、公司应上缴的利润及条件占用费。
2、实行股份制的校办产业,按股份制有关规定学校应取得的股利。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教育事业支出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同时随年度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省发改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均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有关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认真监督执行。

第六章  结余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还应留出各院、部、处未使用完的包干经费余额,之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1、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生奖贷基金,按照规定,根据当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4、 勤工助学基金,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学生困难补助的资金。
    5、住房基金,学校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主要用于学校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住房或购房补贴。
6、其他专用基金,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校办产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进行严格管理。
    1、现金管理,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由配备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现金,严禁私自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和保留帐外现金。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审核签证后的会计凭证为根据,及时登记账簿, 现金收付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各级财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2、银行存款管理,主要是对银行账户的开设及使用进行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二级核算单位均在学校资金结算科开设账户,一律不准在专业银行开立账户,防止出现账户开设过多、过滥,杜绝资金分散失控的发生。二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可在专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日常收付业务项目均在学校资金结算科立账户结算。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执行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3、存货管理,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逢年度终了要组织全面清查盘点,并由财会部门监督,以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校对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并认真监督执行:
    (1)预算控制原则。由于学校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成为支出,所以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2)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并采取旧账不还、新账不借的措施,会计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
    (3)公款公用原则。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不能支付个人借支款;对确实无法收回应收及暂付款时,应查明原因,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分清责任,5000元以下由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在支出中列支。5000元以上,按上述程序报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5、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学校不能直接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所以借出款的对象必须是学校内部有资金偿还能力的校办企业等,在扶持其发展的同时,还应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对信誉不好的校办企业或经营单位一律不予借给。
  6、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所利用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必须是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能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学校进行对外投资,特别是开展经营性活动,应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造成损失和流失,学校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方案进行认真的可行性评估,并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上级规定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应当报经校长批准及时在当年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的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的管理。借入款是指学校因贷款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如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以贷款形式向学校提供的文教周转资金等。学校借贷款项要按协议规定期限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有些借贷款项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谁还款”的原则。
    (二)应付及暂存款管理。应付及暂存款项是学校日常业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一种债务,它涉及学校与各方面的经济及财务关系,如果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势必引起学校资金使用上的混乱,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因此,对于各类应付及暂存款项,由审核报账岗位人员负责进行管理与核算。应付款项应按时支付;暂存款项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外单位退回的购物结余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进帐或结算工作。
    (三)应缴款项,学校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校办产业和经营单位应缴税金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上缴。
(四)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挂靠学校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的款项等。学校有责任按照国家的财经制度,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入的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学校二级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经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以及经学校领导批准二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学校二级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领导组,由审计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财务清算小组,对其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经校领导批准,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校办产业要向学校提供校办产业资产负债表、损益及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施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成绩突出的财务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成绩特优异者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表扬。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的校办产业财务管理,除执行本办法个别条款外,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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