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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应收款项管理规定
2007-04-28 00:00   审核人:
中北大学应收款项管理规定
校财〔2006〕25号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债权的及时清理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债权的及时清理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应收款项包括:
(一)向学校预借应核销的各类款项;
(二)已开具收款凭证须将所收款项交财务处入账的各类款项;
第二条  向学校预借款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预借款项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预借款项必须有经费来源或预算计划可供使用;
(三)符合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四)符合公用开支的原则。除个人差旅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借支。
第三条  预借款项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及借款人、批准人签章,借款单各联编号必须一致,借款用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项目)正常业务范围,借款金额必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如他人代办则需带经办人和借款人有效证件)。预借款项必须符合审批权限。
第四条  预借款项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预算经费按《中北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按《中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管款项由其项目负责人批准;
(四)其他款项参照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条 预借款项原则上是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第六条 预借款项的借款人为该借款人的责任人,须负责该项预借款的核销或归还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借款批准人必须督促借款人按规定及时核销或归还预借款。
第七条  预借款项应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八条  预借款项按下列规定日期办理核销
(一)购买材料和物品的,应在付款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核销;
(二)差旅费(含学生实习)应在返校后次日起15日内办理核销(寒暑假除外);
(三)设备购置借款,应在付款后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核销手续;
(四)其他预借款须在借款日起十日内办理核销或归还款项;
(五)各类预借款项原则上应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须将原因书面报送财务处。
第九条 因业务需要,须先开出发票、收据的,经办部门(项目)到财务处开具发票收据时,应填写 预开发票申请书,注明事由、金额、部门(项目)款项收妥期限,由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办部门(项目)在预开发票收据后,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将款项收妥,否则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务处会计管理科会计人员应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工作,按月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财务处下达催款通知单催促无效者,将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二)暂扣借款人工资,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款,扣清为止。
第十二条 对利用应收款项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挪作他用为个人获利,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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